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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与独立核算有什么区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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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与独立核算有什么区别?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说的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两种组织方式。两者在财务核算上是有较大却别的。

  独立核算的意思是,某一会计主体对其资金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全面、系统的会计核算。根据《会计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。也就是说,这些单位均属于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。

 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,通常是指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下设的内部会计主体,它们通常没有银行账户,不单独设置账套,不设置会计部门和人员。由上级单位拨给运营资金,从事业务活动的支出由上级单位报销,收入上缴给上级单位。

  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下面可以有多个非独立核算的单位,比如企业驻外地的办事处、商业企业下设的门店,建筑业企业下设的项目部,工业企业下设的销售部等,都有可能是非独立核算的单位。

  从税法的角度看,总分机构中的总机构,大体对应会计法中的公司、企业及其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,因此,新设立的总机构,均应选择独立核算模式。

  如果一家公司在异地成立的分公司,属于税法中的分支机构,选择何种核算模式完全取决于本单位的管理需要,现行财税政策并无强制性规定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五十条规定:除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,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;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,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。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,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  因此,企业所得税应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缴纳,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,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,与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无关。

  所以,一家公司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,自行选择异地分公司的核算模式,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,均应当在法人层面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,应当参照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)的规定执行。

  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与独立核算的利弊有哪些?

  独立核算的特点是,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;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,在当地银行开户;独立进行经营活动,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;独立计算盈亏,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,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,方便分公司自主经营。

  非独立核算的特点是,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,从事业务活动,一切收入全面上缴,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,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,进行简易核算,方便上级单位有效控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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